静安区社区教育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01 07:59      点击量:1401
静安区社区教育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6号)的精神,深入贯彻《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发〔2006〕2号),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以及市教科院社区教育研究中心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区社区教育实验项目的管理,使本区社区教育实验项目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此办法。
一、指导思想
我区深入开展并实施社区教育实验项目,是上海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以及本区探索与实践终身教育体系建设中的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工作,是在新形势下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承担实验项目的街道要做到实验与树立终身教育、终身学习观念相结合;实验与推进学习型社区创建相结合;实验与强化社区学校教学管理相结合;实验与促进教育科研发展相结合。
各实验项目承担街道要明确目标、任务、时间、步骤和职责,做到全面发动、精心组织、责任到人、落实任务,在实验过程中不断创新。
二、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1、组织机构
区社区教育委员会成立社区教育实验项目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作为本区社区教育实验项目的统一管理机构。下设指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社区学院。指导小组组长由区社区教育委员会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社区教育委员会委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区社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社区学院有关负责人组成。
指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实验项目联系人和办公室联系人组成。
为加强对社区教育实验项目的指导,将由指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市